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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要求_防控_疫情_规定
来源:半岛综合发布时间:2024-01-03 11:20:53

  违反疫情防控责任要求,未落实员工定期核算检验测试责任,不在醒目位置张贴场所码,不提醒监督扫验场所码,不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村居、商超、农贸市场、酒店、医院、建筑施工工地等公共场所,经告知拒不扫场所码,拒不执行佩戴口罩、体温检测、健康码、行程码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扰乱防疫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验测试的,重点行业重点人员未依规定频次进行核酸检验测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核酸检验测试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验测试证明文件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瞒报谎报或不主动、不属实申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在疫情防控期间,药店违规售卖“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药品,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或个人私自接诊发热病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公安机关随访、隔离管控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不遵守隔离点、中高风险地区等重点风险区域防疫规定,违规聚集、串门、私自外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杀工作,经劝阻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政府正式对外发布的涉疫信息、而私自发布扰乱社会秩序,编造涉疫虚假信息,或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在网络或别的媒体上散布传播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对恶意造谣引发舆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等规定,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核算检验测试试剂等医用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等规定,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紧急状态下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来得到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等规定,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核酸检验测试的机构虚报、漏报、误报、瞒报、谎报核酸检验测试结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等聚集性文体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哄抢和聚众哄抢,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和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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